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澳洲昆士蘭台灣商會」(以下簡稱為本商會),英文譯名為 AUSTRALIAN TAIWA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QLD) INC. (簡稱ATCC.Q)

第二條

本商會係由來自於台灣之旅居澳洲台灣僑民共同組成之民間非營利性工商社團組織。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如下:

1.   促進昆士蘭地區台商間之合作,共謀發展工商業及開拓澳洲本地與國際市場。

2.   加強澳洲本地台商間之連繫、互助與聯誼及交換工商管理與學術科技之經驗。

3.   提供本地台商各種工商及財經資訊,進而強化與澳洲本地及大洋洲地區經貿合作關係。

4.   提升台商在澳洲本地之地位並促進澳洲本地政府對台商權益之保障。

5.   促進澳洲本地區域內社會文化之交流,以增進互相瞭解與經濟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

1.    本商會會員以居住在昆士蘭地區的台商為基本會員。

2.    除創會會員外,以後加入之會員,其會員資格均須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合格,始得准許加入成為正式會員。

3.    正式會員具有參與會員大會發言權、理監事選舉投票權、受推薦參選理事或監事權以及參與本商會所舉辦之任何活動,亦即享有會員應盡之權利與義務。

4.    本會另增設附屬會員(或稱之為名譽會員Affiliate Member)類別,讓非台灣籍但支持與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參與本會之會務與活動,附屬會員於本會之會員代表大會不得有提案權,亦無選舉、被選舉與表決權。附屬會員不得被聘任為本會之核心幹部。

5.    本會另增設青商會員 (Youth 或 Apprentice Member)類別,鼓勵未滿三十歲認同本會宗旨希望未來經商創業的大學生及上班族參與本會之會務與活動,青商會員無選舉、被選舉與表決權。青商會員可以申請補繳會費差額成為正式會員或附屬會員。

6.   本會另增設企業會員 (Corporate Member)類別,讓認同本會宗旨的企業或其他機構申請加入。企業會員可有兩位會員代表,其中固定代表經理事會同意可被聘為榮譽顧問或提名成為理監事,另外一位為非固定代表,由企業會員指派參與本會之活動。

第四章  組織與權責

第五條

1.    本商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由本商會全體會員舉派的已繳費會員代表組成,無人數上限之限制。本會之會長、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副會長、諮詢委員、顧問、理監事為當然會員代表。

2.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

(1) 議決會員之提案。

(2) 議決理事會之會務發展計劃。

(3) 行使會長任命權。

(4) 修改章程。

第六條

1.      本商會設理事會為本商會最高執行機構,由會長、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副會長、諮詢委員、顧問(以上為當然理事)及全體理事,共同組成理事會。理事任期二年與會長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

2.      本商會新屆理事、監事產生日期由當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日期中提名推舉產生。

3.      每一位理事或監事由會長提名或至少兩名當屆已繳費之合格會員具名推薦。

4.      新屆理事、監事名額(不包括現有名譽會長、榮譽會長、諮詢委員、顧問),視會員人數而定,本商會訂每三名正式會員可選出理事一名,十名理事得選出三名監事(包括監事長),若理事達二十名得選出監事(包括監事長)五名。

5.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提案及議決提案。

(2)   議決會長之會務發展計劃。

(3)   議決收支預算案。

(4)   議決常務理事會所提議案。

(5)   行使會長提名秘書長、財務長之人事同意案。

(6)   選舉及罷免會長。

(7)   其他未盡事宜。

第七條

1.      本商會設會長一人,由新屆理事中提名,以不具名選舉方式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2.      本商會可設副會長一至二人,由新屆理事中提名,以不具名選舉方式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若有兩名副會長,則分列為第一副會長和第二副會長,在本屆會長無意連任情況下,第一副會長得列為下一屆會長人選。

3.      會長對外代表本商會,對內綜理會務,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4.      會長人選至少得曾任本商會理事或監事滿兩年者,副會長人選亦同。

第八條

本商會設一由七人組成之常務理事會,會長、名譽會長(上屆會長)與第一、第二副會長為該屆之當然常務理事,其餘三名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推選。擔任常務理事的人選必須要能常住澳洲,或是能及時配合會長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做即時性的溝通,必要時,還要出席會長臨時召開的常務理事會議。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理事會休會期間負責處理會務。

(2) 執行理事會議決案及依章程推行會務。

(3) 計劃發展會務。

(4) 編列預算,籌措經費。

常務理事會之議決案須向理事會負責,並經理事會追認之。

第九條

本商會聘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或執行秘書若干人,財務長一人,襄助會長處理例行會務,上列聘任人員須由會長敦聘為義務職,任期與會長相同。秘書長及財務長應為本商會理事。

第十條

1.         本商會設監事會,為本商會最高監督機構。

2.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核本商會各項財政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

(2) 督察本商會各項會務執行事宜。

(3) 須於每年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時,就當屆之會務執行情形及財務等事宜,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擔任之,任期兩年,不得連任。綜理監事會會務。監事長人選資格以曾任本商會理事或監事一年以上並出席當屆理監事聯席會議兩次以上者適任之,監事長與會長不得為同一家庭或為兄弟姊妹關係。

第十一條

會長、名譽會長、榮譽會長、監事長、副會長、諮詢委員、顧問、理監事之任期為當屆之七月一日起至該屆兩年期滿之六月三十日止,新舊任會長交接日期以任期屆滿前後兩週內擇適當日期行之。

第十二條

1.    名譽會長、榮譽會長、諮詢委員、顧問、榮譽顧問,均為本商會榮譽職,其中,名譽會長、榮譽會長、諮詢委員、顧問等為當然理事。所有第十二條之榮譽職的聘任,辦法為連續無中斷參與本會會務活動及有連續繳交會費者有效之。

(1) 名譽會長(Immediate Past President):會長卸任後經理事會同意聘為名譽會長,任期兩年,兩年屆滿後依本商會章程,凡會長卸任,又任滿名譽會長,均聘為榮譽會長(Honorary President)。

(2) 顧問(Advisor):凡本商會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理事、監事等,其中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若未續任原職,經理事會同意聘為顧問,理事、監事則須於一屆兩年內開會滿四次(包含一次會員大會)以上者,經理事會同意聘為顧問。

(3) 榮譽顧問(Honorary Advisor):凡非本商會理監事以上之人員,而曾任其他社團負責人或任本地政府要職者,若其有利於本商會會務推展,經會長徵求同意後,敦聘為榮譽顧問,但不屬於理監事會成員。

(4) 諮詢委員 (Advisory Committee):監事長卸任後經理事會同意聘為諮詢委員。

2.    授權理事會就功能性之分工,設立各項工作分組或委員會,各分組或委員會設組長或主任委員一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施行細則參酌上級總會規定辦理。本分工得由監事會監督。

第五章  會址

第十三條

本商會因無計劃置產亦無固定活動場所,會址均以當屆會長視需要彈性擇定。

第六章  會議及會務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即可召開,本商會秘書處必須於開會前至少十四天發函通知所有會員。此外,唯必要時得由會長或經理事會三分之一或全體會員二分之一外加一人以上人數之連署,由會長或秘書處通知全體會員在三十天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法定最低開會人數為全體理監事人數加一人之人數。

第十五條

理事會議每屆召開五次為原則,本商會秘書處必須於開會前十四天發函通知所有理事。唯必要時得由會長或經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連署,由會長或秘書處通知全體會員在十四天內召開臨時理事會議。(含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議每屆至少召開二次(含理監事聯席會議),本商會秘書處必須於開會前十四天發函通知所有監事。唯必要時得由監事長或經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人數之連署,由監事長或秘書處通知各監事在十四天內召開臨時監事會議。

第十七條

1.      理、監事可以召開聯席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可由秘書處負責規劃、籌備與通知,由會長召開會議。

2.      年度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及新舊任理監事交接典禮可以同時召開,由秘書處負責規劃、籌備與通知,由會長召開會議。

第十八條

1.    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均須有應出席人員之半數(含委託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提案表決須經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始為議決通過。

2.    理監事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立委託書授權其他理監事代為出席,但不得代行職權,唯被委託人不得受理超過兩人以上之委託。

第七章  經費

第十九條

1.    入會年會費及募款:年會費的計算期限,為該年七月一日起,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

·      正式會員與附屬會員每人每年年會費澳幣【100】元 (含GST)。

·      青商會員每人每年年會費澳幣【40】元 (含GST)。

·      黃金企業會員每家每年年會費澳幣【550】元 (含GST)。

·      白金企業會員每家每年年會費澳幣【1,100】元 (含GST)。

·      鑽石企業會員每家每年年會費澳幣【2,200】元 (含GST)。

·      擔任會長包括年會費共繳澳幣【550】元(含GST)。

·      所有理監事以上職位年會費按屆計算一屆澳幣【330】元(含GST)。

2.    入會費、年會費、認捐等得隨時間及物價調整,但額度須經理事會議討論議決通過始得施行。

3.    會員入會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不滿十二個月者,理事會可以表決給予該會員入會費之優惠。

4.    會員憑本商會出具繳納年費收據,行使各項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凡逾期6 個月未繳者,理事會有權表決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

本商會得接受會員及外界之捐贈及贊助,俾供會務經費。

第二十一條

各項會議及專案活動之經費,由理事會負責籌措運用,監事會負責審核。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為實踐本商會宗旨,便利會務推行,得另訂【澳洲昆士蘭台灣商會章程施行細則】執行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修改程序如下:由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案連署提出,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經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追認同意始得修改,並確認生效日期。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理監事(含榮譽職者),若損害本商會名譽、權益或違反紀律者,由理監事會議議決通過後,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五條

1.    本組織章程於本會1998年7月7日在澳洲布里斯本金皇宮大酒樓成立時訂定,並經本商會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與政府立案登記後實施。

2.    本組織章程於2009年 6月 20日經本商會第十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經會員大會追認後實施。

3.    本組織章程於2011年2月19日經本商會第十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經會員大會追認後實施。

4.    本組織章程於2011年6月11日經本商會第十二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經會員大會追認後實施。

5.    本組織章程於2011年11月26日經本商會第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經會員大會追認後實施。

6.    本組織章程於2013年6月16日經本商會第十三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經會員大會追認後實施。

7.    本組織章程於2017年6月17日經本商會第十五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經會員大會追認後實施。